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东方财会   时间:2020-09-25   浏览量:938次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2013年第11号公告, 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公告如下。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10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312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以上是【东方财会小编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东方财会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东方财会”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