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预付账款能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来源:东方财会   时间:2020-11-07   浏览量:1518次


 

摘要:企业的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上怎么办? 企业的预付账款能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吗?企业的预付账款能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吗?企业的预付账款能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公司长期挂账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之前,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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